关于通化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的有关问题的解答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8 11:11:11    阅读:206次

[ 摘要]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解答: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征的重大意义

  1、地税代征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

  企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通过立法并在税前扣除拨给工会的法定的、专用的经费。通过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有利于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轨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地税代征是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和更好地履行工会职责的需要。

  目前工会经费收缴难,收缴率低,经费不足的现状,在客观上制约了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履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通过地税代收,扩大工会经费收缴面,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

  3、地税代征是健全工会组织的需要。

  通过地税代征未建工会单位的工会筹备金,有利于推动工会组建工作。

  4、地税代征是做实基层工会,加强工会财务管理的需要。

  通过地税代征,要求缴费单位设立基层工会独立账户,做到建工会、立账户、拨经费三同步,有利于加强工会财务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

  5、地税代征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需要。

  地税代征是借助税务征管渠道与税收征管同步进行,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有效措施。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和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未依法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以及上述单位历年来欠缴的工会经费,均属于地税机关代征范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算基数和计缴标准

  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拨缴以企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全部工资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颁布的标准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标准的解释规定执行。

  四、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比例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代征工会筹备金,该单位依法组建工会后,上级工会按57%的比例将筹备金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五、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方式

  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坚持属地征收与重点企业集中征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税费同征同管。为确保代征工作统一规范,高效有序,全省推广使用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代征管理系统。

  六、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征收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负有上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义务的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依法主动到当地地税主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检查与处罚

  1、地税部门对工会经费的征管采取单位申报,地税部门定期检查的方式。

  2、地税部门根据交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情况,对逾期未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填开《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定期催缴。

  3、工会经费实行代征后,对逾期、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由同级地税部门签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对催缴无效的,各级地税机关要向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组织发出《提请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知书》,由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并按欠缴金额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收滞纳金。

  4、对实行地税代征之前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要在足额缴纳当年工会经费的前提下,积极主动补缴所欠工会经费。对拒不补缴的单位,由地税部门移交工会,由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照欠缴金额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收滞纳金。

  八、工会经费的使用

  工会经费改由地税部门代征后,并不是工会经费性质的改变,只是基层工会经费收缴渠道的调整。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基层工会享有代征工会经费的57%部分,由通化市总工会按月拨付给缴费单位工会。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定》规定: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包括: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之家建设、职工教育和培训,职工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