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8 11:11:11    阅读:114次

[ 摘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农业产业化是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全州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具有延边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全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强化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坚持基地优先,为资源优势的发挥和产品的精深加工创造条件;坚持市场导向,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做强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品牌战略,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坚持规模化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与创办专业农场相结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自主创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主要目标。围绕延边大米、食用菌、人参、五味子、黄牛、蜂业和烟草等特色资源,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化水平,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体目标:未来五年,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300个,年销售收入达到400亿元,年递增15%,带动农户17万户。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达到800亿元,年递增15%。启动建设100个投资超千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350个标准化基地,培育10个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敦化、延吉两个农业产业化集中区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加工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50亿元。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升优质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草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帮助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创办专业农场或与专业农场建立订单关系,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强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示范基地、园艺特产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七)深化龙头企业改革。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八)加大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力度。充分依托长白山特色资源,围绕大米、人参、食用菌、黄牛、蜂业等优势特色产业,进一步整合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支持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发改、农发、民贸、中小企业等支持项目等,要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倾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域外的资金、人才和先进技术。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九)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搭建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重点扶持敦化、延吉农业产业化集中区建设,积极推动延龙图、敦化、珲春等县(市)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扶持建设北药基地、食用菌、延边黄牛、蜂、苹果梨、有机大米、大豆等特色产业化园区。

  (十)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鼓励龙头企业通过保底价收购、定向服务,与基地农户、专业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权责明确、平等互利、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向龙头企业组织开展的订单农业倾斜。

  四、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

  (十一)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申报专利和科技成果。

  (十二)加强技术推广应用。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三)强化人才培养。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利用优势的资源、优惠的政策和优厚的回报,吸引域外企业家到我州创办企业、开发农业;吸引城市非农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发展。鼓励和扶持专业生产大户、经营大户发展为专业农场,积极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

  五、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十四)强化市场营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规范和降低超市与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十五)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

  (十六)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开展农产品品牌整合,打造延边区域特色品牌,加强品牌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

  (十七)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切实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发展中药材、小粒黄豆、蔬菜、蜂蜜、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向韩国、日本、俄罗斯、东南亚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大力提升我州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能力。

  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和利用好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省里要求,设立州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州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固定资产投资、出口创汇等项目补助。各县(市)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十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不断改进对龙头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机械设备、库存商品、商标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对于旨在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加大支持。各担保公司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二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项目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对外出口,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龙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十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对于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七、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贯彻落实“三化同步”战略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各县(市)也要在农业部门内部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强化队伍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确立和强化各级农业产业化机构的行政职能。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州农委)要加强统筹,组织协调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搞好配合,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利用延边农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产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和农户。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品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知名度。

  (二十四)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将县(市)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纳入到州政府绩效工作和县域经济突破考核范围。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管与服务,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比考核,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