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9 11:11:11    阅读:316次

[ 摘要]

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核发放实施办法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
    (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来源说明:包括引种来源及数量证明复印件、引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引种单位印章)、系谱资料复印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复印件、引进境外品种(配套系)的审批件复印件等;
    3、种畜禽数码照片:每个品种成年公、母、群体各2张(像素不低于500万),个体照片中畜禽应有良好的站立姿势,侧面对着拍摄者;照片要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品种的所有外貌特征信息;
    4、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说明:包括申请单位平面布局图、周边环境示意图、畜禽舍和生产设备数量汇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说明等;
    5、卫生防疫条件说明: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防疫制度复印件等;
    6、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资料:包括畜禽选育方案、性能测定方案、育种档案(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系谱资料、畜禽品种标准、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技术规程和制度、年度推广应用汇总等复印件;
    7、技术力量说明: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8、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新办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初审
    受理申请后,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人员依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做好现场考核的准备工作或按照核发权限逐级上报;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详细阐明理由。
    (四)现场考核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依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查看场区布局、周边环境、畜禽规模、生产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现场;查验相关证书及证明的原件;查阅原始记录资料,并进行质询;对有关人员进行种畜禽管理法规、相关业务知识的考核。
    考核小组依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现场考核表》的考核内容及要求逐项考核、评议并汇总,形成现场考核意见,并当面告知申请单位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考核小组应当书面列出不合格项目内容。
    (五)审核与发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时限要求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但依法进行的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按照《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及编号规定》要求填写。
    (二)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各市统一向省领取,各县向市领取。
    (四)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附件:1.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现场考核表
    3.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及编号规定
    4.种畜禽合格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