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程序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8 11:11:11    阅读:162次

[ 摘要]

冀农科发[2006] 13号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者),都应当向省农业厅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取得《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  

  二、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3、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表一);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纪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仅指列入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七)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八)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和设施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与审查。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请日期从材料补正齐全之日算起。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专家小组实地考察。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时可以授权一名专家组长全权负责考察工作。专家小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所需人员从省农业厅、省农科院、河北农大等省直相关专业机构和加工企业所在市县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中选择产生。现场考察的内容包括:加工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的灭活处理设备、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和申请者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纪录。  

  专家小组应当在接受任务后一个月内完成考察工作。考察结束后,应当向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提交考察报告,并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考察时间应当从受理审查时限中扣除。  

  重新申请办理或申请换发办理《加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工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报告。对硬件条件基本没变且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好的申请者,可不再派专家小组现场考察。  

  (三)办理批件。省农业厅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批方案(见附表二),报农业厅主管领导审批。  

  (四)证书发放与备案。对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申请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内,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加盖河北省农业厅印章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同时报农业部备案;对未获批准的申请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二)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改变加工地址的(包括异地加工和设立分厂),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责任部门:河北省农业厅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