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主体地位不能变

农汇网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4-12-28 17:52:26    阅读:471次

[ 摘要]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攻六大难点中的机遇解读系列——农民合作社如何面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的工作难点之二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原文】

  会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解读】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是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在此基础上实现多种经营方式,促进新型模式的探索,农民合作社作为多年一号文件中提及的重要农业基层组织,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具体实体样本,在此基础上实现不同形态的土地经营方式创新合作,比如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

      在此会议中提出主体不变,就是前提是要把每个农民当作是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主体,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下实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基本制度,也必须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在“统”和“分”上都要创新、转变。在“统”的层次上,统一经营向农户联合与合作方向转变,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在“分”的层次上,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

      农民合作社要充分理解这些主体思想,在进行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时遵循这一原则,搞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管理要符合当地土地的各项政策,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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