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科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9 11:11:11    阅读:84次

[ 摘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要求,为加大全省基层(乡镇、区域)农业(含农业、林业、渔业等,下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力度,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扶持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区一中心”建设精神,以满足农民群众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着力点,力争三年内在全省扶持建设1000个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300个为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二、建设布局与重点

(一)建设布局。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职能配置和“3+X”服务模式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在现有“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按“一乡(镇)一中心”或结合农业“两区”,按区域进行布局和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镇(乡)和结合服务农业“两区”选建,要求起点高、功能全、设施优、服务强。2012年计划建设300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示范性中心100个;2013-2014年再建设700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示范性中心200个。

为适应功能拓展、服务延伸的需要,鼓励采用“1+N”的方式开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即以“中心”为基础,联合相关部门和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在农业“两区”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建设1个或若干个服务基地(点),推动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的衔接,强化生产性服务。

(二)建设重点。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主要包括:

1.服务用房建设。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现有“三位一体”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域性农业类站所)为基础,采用行政划拨、调剂、修缮、改扩建及新建等方式,落实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用房,用于“一站式”服务的开展。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工作用房,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专用试验检测室、培训教室、对外办事服务接待窗口,能较好发挥“3+X”农业综合服务功能;其它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有必要的工作用房,能满足履行“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职能及功能拓展的需要。

2.专用试验检测室建设。用于存放技术推广和试验检测等设备,开展农技推广试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试验检测工作。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设前处理区、试验检验区、药品存放区等功能区块。配备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农药残留速测仪、病虫测报灯、病虫调查统计器、双目解剖镜、手持放大镜、电子天平等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等专业设备。

3.综合服务设备配置。主要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和培训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含便携式)、投影仪、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手持GPS仪,以及办公和培训用桌椅、自动查询系统、电子显示屏等。

4.进村入户交通工具配备。主要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小型面包车、摩托车等,能够基本满足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需要。

5.服务基地(点)建设。主要为统筹开展农机化服务、农资供应、统一育供秧(苗)、统防统治、农民现场培训、农产品营销等生产经营性服务进行集成配套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机融合。

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农技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

三、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整县制推进,分三年完成建设。

(一)编制建设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区域特点(平原、山区、海岛)和“两区”建设布局等,统筹编制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数量、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落实建设用地,及经费预算安排。

(二)下达建设计划。省级对各地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示范性中心需实地进行察勘,择优确定建设单位,编制全省建设计划并下达给各地。

(三)组织开展建设。各地按下达的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抓好建设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四)搞好检查验收。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对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分年度分批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由省财政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资金投入及补助方式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投入。基层农业公共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主要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对通过验收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补(不含宁波市)。从2012年起,省财政下拨的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农技推广工作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30%以上用于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农技推广示范县项目等财政资金投入。

2.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今后有关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农民培训、农机化促进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万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经费向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倾斜,相关项目优先安排在纳入建设计划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及按“1+N”建设的服务基地实施。

3.鼓励相关资金参与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基层供销、气象、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采用联建、挂牌、设立服务窗口、指定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共同参与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及服务基地(点)的建设和运行,进一步集聚服务要素和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二)补助方式。从2012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列入建设计划、达到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中央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分类别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每个给予20-30万元补助,其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已列入今年省政府对各地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农口、财政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加强工作协调,搞好建设布局,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努力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抓紧编制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政办发〔2011〕13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编制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拟建设的中心要求综合设置,完成“三位一体”建设任务,有一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每县申请数量不超过全县乡镇(街道)总数,其中示范性中心不超过5个。

(三)突出建设重点。要通过开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条件,优化人员结构,建立健全制度,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树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新形象。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服务需求,并与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衔接,合理配置农、林、渔等服务资源,为农业“两区”建设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连同《县(市、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计划表》(见附件2),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分别报省农技推广中心(设在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稿发送省农业厅科教处(联系人:吴涛,联系电话:0571-86757705、86757707)。 

附件:
  1.浙江省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参考标准.doc
  2.县(市、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计划表.doc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