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9 11:11:11    阅读:36次

[ 摘要]

苏农业[2008]59号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

  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附件: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 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 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第五条 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第六条 省级监测点基础设施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对田间不同处理监测小区进行隔离,防止窜水窜肥,实行单灌单排;监测点田头设立保护性标志,防止人为破坏。

  第七条 耕地质量监测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制。设置省级监测点300个点,市、县两级应分别按1:2和1:3的比例加密设点,即市级600个,县级900个,力求形成金字塔式的监测体系。省级监测点应长期保持不变,如必须变动,须报省土肥站批准。

第三章 耕地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与分析化验

  第八条 县级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监测样品的采集。土壤样品采集应在每年秋收后、秋播前进行,采样深度一般为0-20cm;植株样品的采集应在每季作物收获期进行;其它样品根据情况适时采集。

  第九条 市级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监测样品的分析化验。省级监测点的土壤、植株和肥料样品应在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指定化验室进行。市级土肥站(农技中心)没有化验室的,须在省土肥站同意的前提下,指定同等水平的土肥测试中心或化验室完成分析化验任务。

  第十条 省级监测点样品分析化验过程中必须加入参比样品进行质量控制;分析化验完成后,监测样品必须在指定化验室保存一定的时间,以便对异常分析结果进行校验。

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资料的上报、管理与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土肥站(农技中心)按“规程”要求认真填写土壤监测原始资料表,采集土壤与植株样,审定无误后,报市级土肥站(农技中心)。市级土肥站(农技中心)应及时将监测样品送交指定定点化验室进行分析化验,根据化验结果和县级上报的原始资料,计算和填写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表1)、监测点剖面记载与测试结果表(表2)、监测点田间生产情况表(表3)、监测点年度资料汇总表(表4)。

  第十二条 各市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监测资料汇总表(表3)和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上报省土肥站,并发布各市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省土肥站将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并于当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前编报上年度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各市应建立市级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库,每年定时更新数据。各市在上报年度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县级耕地质量监测主持部门负责保管每个监测点的原始档案资料。市级监测主持部门负责保管县级上报的每个监测点的档案资料。省土肥站保管市级上报的每个监测点的档案资料,并建立全省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库。

  第十五条 耕地监测工作主要为政府耕地质量保护和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通过对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定期向各级政府提供耕地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预测预警报告,为政府耕地质量保护宏观决策和指导农民合理施肥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为优势农产品生产规划布局、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良、耕地质量建设、肥料产业发展等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耕地质量监测的技术资料和成果按其任务下达权限,归主管部门所有,未经许可,不可单方转让、发布有关技术资料。各级土肥部门应加强对监测资料管理,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均有防止监测数据随意扩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耕地质量监测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

  第十七条 市级耕地质量监测主持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认真、科学严谨,熟悉农业生产和计算机应用;县级监测主持人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作认真、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农民监测员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知识,经过土壤监测技术培训,认真负责,事业心强,诚实可信,种田技术能代表当地一般水平。

  第十八条 为提高土壤监测人员的素质,保证土壤监测质量,省土肥站适时组织市、县(市、区)级监测人员进行有关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市级耕地质量监测承担单位应不定期地组织县(市、区)监测工作人员和农民监测员进行有关耕地质量监测技术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省级对在耕地质量监测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3-5年进行一次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与运转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省级监测点标准化建设、田间记载与管理、土壤化验、植株分析、赔产、资料汇总等。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两级耕地质量监测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林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