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管理办法
[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下简称“跨省引进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引进动物的申请审查,引进后的隔离检疫和日常监督检查。
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跨省引进动物申请的审核,并对已引进跨省引进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引进动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批准
第四条 拟跨省引进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五条 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书》的内容、所提供的材料和动物隔离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的,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查(核)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书》要求的随附材料和《审批表》一同上报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六条 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的《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同所附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七条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报书》、《审批表》、《意见书》和随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并将《申报书》第二联和《审批表》第二联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引进的还需在《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凭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审批表》,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跨省引进动物应当在《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隔离与监督
第十条 跨省引进动物在调运入境时,应当通过指定的公路或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
公路或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查验《审批表》、检疫合格证明和跨省引进动物,并做登记。符合规定的,在《审批表》(第二联)的“备注”一栏中签注入境时间并签章。
第十一条 跨省引进动物在到达输入地前15天内,申请人应当持《审批表》向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跨省引进动物供体动物养殖档案;
2、跨省引进动物供体动物免疫有效期证明;
3、跨省引进动物实验室检测报告(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的实验室检测要求出具)。
跨省引进动物到达后,在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在选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的精液、卵、胚胎和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申请人应当持《审批表》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向输入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跨省引进动物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所在地旗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证章管理模式逐级领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农牧业厅2008年8月28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编号:
输入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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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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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联
共 二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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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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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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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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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 |
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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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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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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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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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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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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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 种用 □ 乳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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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
数量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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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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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材料 |
1.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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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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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 |
□ 受理。 □ 不受理。理由: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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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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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 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3.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一式两联。由申请人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第二联送达申请人。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输入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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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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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联
共 二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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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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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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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 |
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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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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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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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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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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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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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 种用 □ 乳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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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
数量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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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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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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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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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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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交输入地申请人,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审查(核)意见书(格式)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经对申请人 提出的 申报进行审查,随附材料 ① 、拟引进动物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② 、拟引进动物的隔离场 ③ ,拟 ④ 引进。
旗县审查人签字: 旗县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经审核,所报材料 ⑤ ,拟 ⑥ 引进。
盟市审核人签字: 盟市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①②③⑤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④⑥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2、旗县审查人和盟市审核人至少需要2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