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8 11:11:11    阅读:156次

[ 摘要]

冀农科发[2004]10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分为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其中,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阶段实行审批制管理。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凡在河北省境内申请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单位,申报材料上报农业部前,须经省农业厅登记和审核。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水产,以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为规范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审核和监管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报材料

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单位,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根据申报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附录Ⅰ“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附录Ⅱ“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和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中要求的附件资料。

二、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应提供由河北省境内试验承担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试验项目名称,试验地点(其中申报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的项目,需具体到县、乡、村直至农户),试验规模,安全控制措施,试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该证明文件需行正式文函报省农业厅。

2、畜牧、水产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材料还需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行正式文函报省农业厅。

三、审核内容

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材料。主要审查: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

(二)试验地点和面积是否符合各阶段申报要求;(三)是否有省农业厅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  

(五)申报单位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是否对申报材料填写了审查意见,小组长是否签字,是否加盖安全小组公章;  

(六)申报单位是否对申报书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是否加盖公章;  

四、审核程序  

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登记和审核。  

1、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补正,补充材料后重新申报,申报受理日期从重新申报日算起。不能补正或补正不合格者,不予批准盖章。  

2、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者,在申报书“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将申报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同意后加盖省农业厅公章,通知申报单位报送农业部。  

五、监督管理  

1、省农业厅将农业部公布的申请审批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畜牧、水产项目通知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  

2、有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生产关键时期,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市农业局和省畜牧局、水产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市、本专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3、已领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农业厅报告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该生产计划和总结报告须经生产应用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  

河北省农业厅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试行)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审批管理。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凡在河北省境内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申报材料上报农业部评价审批前,须经省农业厅登记和审核。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水产,以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为规范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进口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申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须按照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根据申报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附录Ⅰ“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附录Ⅱ“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和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中要求的附件资料。  

(二)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应提供由河北省境内试验承担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试验项目名称,试验地点(其中申报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的项目,需具体到县、乡、村直至农户),试验规模,安全控制措施,试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该证明文件需行正式文函报省农业厅。  

2、畜牧、水产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材料还需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行正式文函报省农业厅。  

(三)审核内容  

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材料,主要审核: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  

2、试验地点和面积是否符合各阶段申报要求;  

3、是否有省农业厅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所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  

5、引进单位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或境外公司负责人是否对申报材料填写了审查意见,转基因安全小组组长或境外负责人是否签字,是否加盖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公章;  

6、引进单位是否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程序  

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登记和审核。  

1、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补正,补充材料后重新申报,申报受理日期从重新申报日算起。不能补正或补正不合格者,不予批准盖章。  

2、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合格者,在申报书“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将申报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同意后加盖省农业厅公章,通知申报单位报送农业部。  

(五)监督管理  

1、省农业厅将农业部公布的申请审批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畜牧、水产项目通知省对口业务主管部门)。  

2、有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生产关键时期,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市农业局和省畜牧局、水产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市、本专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3、已领取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农业厅报告本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0月31日提交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须经生产应用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河北省农业厅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