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政策法规    来源:农汇网    时间:2013-08-28 11:11:11    阅读:201次

[ 摘要]

各设区市农业局,邯郸、邢台市农办: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既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加以引导,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又要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强制推行,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要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

  二、土地流转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只有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就是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必须接受集体的监督和管理。土地转入方必须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当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是否流转,以哪种形式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不能违背农户意愿强行流转,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或租金等,应当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所在,各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牢牢把握,切实遵循。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运作

  (一)规范土地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或其他组织,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而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串换。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1)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有清晰的流转意愿表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②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④流转方式;⑤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⑧违约责任;⑨约定的其他条款。乡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印制的流转合同书式样,并指导签订。(2)备案或者报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而来的土地再进行流转,还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请鉴证。流转双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流转合同鉴证,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鉴证,并指导其进行修订。(4)申请登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5)建档。根据《关于加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的通知》(冀档[2002]9号)中“实行县、乡、村、户四级建档四级管理”的规定,凡是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乡、村、户(流转双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每半年由乡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妥善保管;五年以下的,由乡、村及农户保存。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流转主要应在农户之间进行。对于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要公平合理,并充分考虑到今后土地升值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应予制止;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各地不得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土地依照法律和政策由企业、外商、大户租赁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县、乡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特别是租金的按时兑现;另一方面要对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各设区市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流转工作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四)培育和规范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目前,有些地方通过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或担保服务。这种做法只要以服务农户为主,不与农民争利,不违反现行法律应予支持。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各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这一新生事物始终沿着健康的轨道规范发展。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和纠纷调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要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服务、协调。

  各县(市、区)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各项仲裁制度,对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依法进行仲裁;要指导乡村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稳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