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
时间:2013-11-04 11:33:36
州府办发〔2013〕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抢抓国家对民族地区民贸民品企业扶持的机遇,促进我州民族产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州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扶持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
《意见》从落实国家关于扶持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目标任务、扶持范围、优惠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关心支持,对民族产业发展的倾斜照顾,用足、用好、用活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把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条件、对象、范围、幅度等理解透、把握准,使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覆盖、有效推动全州民贸民品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一)准确把握扶持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在金融政策方面:“十二五”期间,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贷款利差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在税收政策方面:制定了对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内新建的民贸民品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获利年度第1年至第2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按照适用税率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优惠政策。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对投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民贸民品企业项目,由省级有限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对符合《贵州省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民族特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等等。在产业发展政策方面:将民族医药、民族特色食品、民族民间工艺品、特色旅游等产业纳入《贵州省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加快民族贸易县民族制药、特色食品(含清真食品)、旅游商品(民族民间手工艺品)等优势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我省民族企业和民族贸易县县域经济等等。
(二)准确把握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范围。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企业”。民品企业是指“由国家民委、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按照《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文件精神认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十二五”期间,我州经国家有关部(委)重新认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6家(兴仁县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苗药药业有限公司、黔西南金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兴诚华英食品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晶晶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布谷鸟民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族贸易企业由州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部门审批(除石油、烟草等外)。
(三)准确把握民贸企业的准入条件。民族贸易企业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或会计核算制度;信誉良好、营运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还贷能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落实
我州自国家实施民贸民品扶持优惠政策以来,贯彻落实不到位,企业知晓率低,没有真正发挥优惠政策对民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各县(市)、新区(实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住这轮机遇,尽快制定贯彻落实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让所有的民贸民品企业切实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扶持。
(一)摸清底数,全面及时组织申报认定。各县要对本辖区内企业全面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由企业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部门等进行核实初审,凡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今年8月30日前核实初审完毕,并统一报送州民宗委。9月10日前民宗委、州财政局、州人行局及税务部门要组织进行审批。对已审批的民贸民品企业分别呈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并及时组织企业与金融部门对接扶持。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前景效益好的企业,民族等部门要大力帮助支持,创造条件,能纳入的企业要尽量争取今年内纳入民贸企业范围。
(二)动态管理,保证民族贸易企业质量。民族贸易企业的确定实行两年一审制度,对违反政策和不再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发展较好的企业,增补为民族贸易企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民族企业库,强化优胜劣汰,确保民族贸易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三)点面结合,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按照《意见》要求,兴义市招商引资的企业,凡经营的产品符合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要引导投资商到民族贸易县内注册,异地生产经营,以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已列入国家扶持名单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要用重组等方式带动更多的企业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
(四)明确职责,合力落实优惠政策。各县相关部门要大胆解放思想,创造性地落实好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难问题,对列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在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并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产业园区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民族工作部门:要牵头抓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承担起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落实的督促、监测、检查任务,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 2]1 39号)文件的要求,牵头制定全州年度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计划,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协调工作,会同州民宗委积极争取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网点建设、技术改造资金和贷款贴息;配合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民贸民品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有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支行及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范围内,对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认真执行边销茶定点生产及销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把民贸民品企业应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民族贸易县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落实鼓励民贸民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有关政策。
投资促进部门:编制民贸民品招商项目,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大力推介民贸民品扶持政策,引导适用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到民族贸易县注册投资。
三、加强领导,确保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取得显著成效
各县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一要及时成立领导及其办事机构,统筹推进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为申报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三要全面细致、及时准确完成民贸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纳入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四要加强宣传,扩大效果。民贸民品优惠扶持政策涉及面广,涉及商品种类较多。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短息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族人民对民贸民品扶持优惠政策的知晓率,鼓励社会各界大力兴办民贸民品企业,促进我州民族产业跨越发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