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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苏农业网     时间:2013-08-29

苏农规〔2012〕3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推进现代种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认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并负责监督管理。江苏省畜牧总站具体承担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畜禽粪便处理场所等,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兽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兽医师资格;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
    (五)有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
    (六)符合品种特征特性、达到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驴:母畜150头以上,公畜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畜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千米;
    (三)具备一定的群体规模,单品种保护数量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所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符合品种特征特性;
    (四)有切实可行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有科学合理的配种制度、留种制度、血统更新计划和动物防疫制度等,有保护区建设单位与保护区内养殖场(户)签订的保种协议。
    第六条从事活体保种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除具备保种场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不少于3个品种,符合品种特征特性、达到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要求;
    (二)有与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畜禽舍,并且畜禽舍面积与保种群规模相适应;
    (三)建有质量检测室,配备有相关仪器设备,具备正常开展相关检测的能力;
    (四)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第七条从事以低温生物学方法保存遗传材料的基因库的条件要求,按照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的申报主体为所在地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及相关附件;
    (三)系谱、保种记录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四)保种场和从事活体保种的基因库需提交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保护区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的文件。
    第十条江苏省畜牧总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形成审验意见。
    第十一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审验意见,与符合条件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保种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认定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性质、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确定一名首席专家,明确一个省级以上的技术依托单位,不断提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十六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按照保种方案,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并制定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保种群和开发利用群分区饲养,确保畜禽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九条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非正常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二十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涉及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涉及境内合作研究利用事项的,应事前征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同意,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要工作;
    (四)畜禽遗传资源流向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督查。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效果进行评估,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保种效果分良好、一般、较差3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单位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单位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连续两次保种效果评估为较差等级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公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传真
    申报类型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情
    况名称保护
    方式基础畜禽数量(单位:)来源
    公母合计
    
    
    
    
    申报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2.现有条件说明□
    3.保种方案□4.系谱、保种记录等有关材料□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的文件□
    7.其他材料□
    县级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人民政府
    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畜牧总站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现场审验意见
    
    签订保种协议
    情况已签□未签□
    省农业委员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