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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苏农业网     时间:2013-08-29

苏农规〔2010〕3号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农业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
    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备案表要详细填写养殖的畜禽种类与饲养规模,养殖场(小区)地址,畜禽舍数量(面积),配套生产设施种类与数量,养殖场免疫程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方式及沼气池、沉淀池等设施种类与数量,并附有养殖场平面图,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核实
    1、时限要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2、核实人员:至少有二名畜牧兽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
    3、核实内容:
    (1)饲养规模是否达到备案标准;
    (2)是否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是否有相对固定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5)是否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理的设施;
    (6)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
    核实结束后,核实人员填写核实意见,并经组长签字后,报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一份交养殖场(小区),一份存档。
    达到备案要求且情况属实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附表2)和4位顺序号组成。畜禽养殖代码实行一场一号,同一企业在不同区域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在相对应的所在地备案,取得不同的畜禽养殖代码。
    三、养殖备案内容的变更
    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发生改变以及养殖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每三年核查一次。
    四、养殖备案费用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不收取费用。
    五、公布及汇总上报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
    各县(市、区)备案情况每半年进行汇总,并将电子版(表式见附表3)于每年7月10日前上报至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养殖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