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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

来源: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时间:2013-08-28

冀农科发[2004]10号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水产,以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的审查认可申请。为规范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标识审批受理范围  

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二)标签式样(或标识照片);  

(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五)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  

(七)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三、标识审查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标识申请材料,收到标识申请后,首先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合格者方可受理。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2、标识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是否一致(包括生物种类、组份、范围等);  

3、内容和格式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特点或特性是否相符;  

4、标识与标签的整体协调性;  

5、标识中文是否规范;  

6、标识与其他相关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7、标识是否清晰、醒目。  

申请材料不合格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受理时间从材料补正后算起。不能补正或补正不合格者,不予批准。  

四、标识批准程序  

标识申请材料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查合格者,由主任签字,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式样见附件),并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五、审批材料的存档与上报  

各级对已经批准标识审查认可的申请材料及批准文件要及时存档,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在每季度末,将全省的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农业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六、其他事项  

(一)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手续: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已满的;  

2、标识式样变更的;  

3、其他原因需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的。  

(二)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认可批准机关应当注销标识审查认可批件。  

1、已被撤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应当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认可未经批准的;  

3、按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责任部门:河北省农业厅科教处